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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排放标准执行的问题
来信人:
梁****
来信时间:2024-01-10 17:53
各位省厅领导,现有关于企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需要咨询:根据《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6.2.7条规定“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但在环评编制及审批过程中,经常会执行相关政策文件。以燃气锅炉nox为例,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nox特别排放限值为150mg/m3,但目前环评普遍参考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相关规定,即nox不高于50mg/m3,请问最终企业是执行排污许可证中150mg/m3还是环评批复中50mg/m3,望回复。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4-01-12 17:14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到,我厅已电话与您联系,沟通并解答了您的问题。后续如有其它疑问,可联系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处,电话:0551-6237930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