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鼓励开展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的通知-九游会j9官方登录入口

发布日期:2024-01-12 11:33 信息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浏览量: 【字体: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鼓励开展安徽省生物

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我省生物多样性资源,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助推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建设,现就鼓励开展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科学规范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提高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支持生态优势地区做好生态利用文章,助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

二、基本原则

生物多样性体验地(以下简称体验地)是指充分利用地方生物多样性资源,配套必要的设施,在相关专业人员的引导下,供公众感受和认知生物多样性的特定场所。

(一)坚持保护优先。开展体验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得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物栖息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注重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物物种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因势利导开展特色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深入挖掘本地区生物多样性特色资源,有效融合特色民俗风情、地方传统文化,科学布置室内外体验设施设置体验课程,充分体现本地生物多样性特点。

(三)坚持共建共享。积极引导公民或单位广泛参与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参与、研学等感受体验努力实现生态富民。

三、体验地的设施建设

体验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配备设施结构安全完善的室内和室外体验设施,同时应配套必要的生活设施。

(一)体验地选址。体验地所在区域应满足如下条件:生物多样性资源较为丰富;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等风险隐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与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兼顾科普教育、体验、游憩、观赏等综合功能;产权明晰、边界清楚,能够作为生物多样性体验地长期使用。

(二)室内体验设施。体验地应具备专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活动场所,场所设计要充分结合当地生物多样性特色,包括服务型场所(如游客接待处)和体验型场所(如展览馆、多功能报告厅、标本制作室)等类型。

(三)室外体验设施。体验地应结合当地特色,合理选择区域设置室外体验设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避免对生长、栖息、繁衍产生影响。体验设施可包括生态系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调查(观测)设施、生物多样性科普体验设施和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体验设施等。

其他基础设施。体验地应因地制宜配备必须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确保体验地建设、运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

四、体验地的服务保障

体验地应当注重公众的体验与感受,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多方位服务。

(一)设置体验课程。体验地应结合当地生物资源、社会文化、地质遗迹等特点,设置类型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体验课程。课程设置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富有教育性和启发性,可包括生物多样性知识宣讲、生物物种认知、标本制作、生物多样性资源和自然景观体验、植物种植及采摘、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体验等内容。

(二)配备专业团队。体验地应配备人员结构合理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应至少包括2名受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专业培训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学习的专(兼)职人员,可配备志愿者或合作团队,满足体验地讲解和答疑等工作需求。

(三)强化安全保障。体验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的预案和能力,户外体验须配备安全员,且安全员要定期接受培训。

五、体验地的申请与推介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大力宣传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有建设意愿的公民或单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参见附件1、附件2),市局初审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我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评估。对符合建设要求的体验地(参见附件3),我厅将通过厅门户网站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推广并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激励机制

 

附件:1.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申报表

      2.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情况介绍(提纲)

      3. 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标准

            4. 浙江省部分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参考名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26日         


《通知》附件.docx